录取照顾政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执行。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云浮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或有效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市农村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户,且其父母已经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生;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市农村居民户口的纯生二女户,且其父母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女孩考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加10分投档录取,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或有效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加分政策仅限市内高中阶段学校。获得加分的考生名单必须在校内的宣传栏公示7天。
除上述两个项目外,原《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确定的政策性加分其他项目全部取消。